教職員得與併計之退休年資如下:(證件均需正本)1010727
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
(檢附派令、曾任服務或離職證明書、考績通知書)
二、軍職年資:
教職員在民國87年6月5日以後退休生效,其任教職前曾任內政部及國防部認定屬兵役義務役或軍校基礎教育且未曾核給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
(一)志願役及軍事學校基礎教育年資:曾任下士以上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請貴校務必先行函請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或各總部查證是否符合上開要件(證明該年資於退伍時為未領有退休(職、伍)給與之證明及檢附任命令、曾任服務或離職證明書、考績通知書)。另其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應檢附經國防部依各時期發布之「軍事學校退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理辦法」標準折算役期證明文件採認併計。
(二)國軍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年資: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得予採計(證明該年資於退伍時為未領有退休(職、伍)給與之證明及檢附任命令、曾任服務或離職證明書、考績通知書)。
(三)義務役軍職年資:退伍相關證件(如退伍令正本、退伍證明書正本、大專集訓證明書正本)。另曾任內政部及國防部認定屬兵役範疇且未曾核給退離職給與之軍職年資,如國民兵、金馬自衛隊組訓年資及應後備軍人各種召集等項軍職年資,均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適任證書、結業證書、畢業證書、解除召集證明書、教育召集解除證明書、通知書等),如有明確記載受訓期間入營、退休或實際在營服役期間或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時間,得逕憑辦理年資併計。
(四)補充兵(85年2月1日(教)以前曾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退伍令所載日期,併計退休年資;其於85年2月1日至89年2月1日止服補充兵者,可依其退伍令所載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後併計退休年資;教育部99年9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145478C號令:為配合國防部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役之範疇,爰教職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重行規定如下:因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已視同現役,公立學校教職員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三、軍用文職、國軍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人員等,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並經國防部或相關單位核實出具證明者,得併為退休年資。(依據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國軍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職退休查註作業規定、國防部八十八年三月六日鍊銪字第八八○○○二七七七號暨同年五月一日鍊銪字第八八○○○五八一九號函規定)
*國軍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職退休查註作業規定中華民國85年6月10日制(訂)定
壹、依據:
一、本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研商會議結論,奉部長核定:「對於民國六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實施聘雇新制前之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人員,應予辦理年資查註」。
二、銓敘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84)臺中特四字第一一0二三0六號函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從寬認定」。
貳、實施對象:現任公務人員於民國六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前曾服務國軍單位擔任約僱之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人員。
參、查註權責:
一、國防部人事次長室:負責中央(含部外)單位,與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之年資查註。
二、各軍種總部、聯勤總部、軍管部:負責所屬單位之年資查註。
肆、檢附資料、申請程序:
一、檢附資料:原始任、離職經歷證件(原件)。
二、申請程序:
由當事人現職單位,報請銓敘部(或委託申請機關)核轉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或各總部、軍管部(人事署、處)辦理查註。
伍、審核要領:
一、各項資料查註,應以國防部、各軍種總部、聯勤總部、軍管部,及其所屬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行政命令(文件)為準。
二、當事人所持之證明文件,經原屬單位查證屬實者,得依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查證之。
三、證件採認,以具關防、印信之權責機關、單位出具之命令證明文件,或法定有效之聘書等並經原服務單位或人事權責單位查證屬實,始為有效;凡個人出具之證明書、保證書等,均屬無效。
四、原始資料無記載,當事人僅有任職命令,無離職證明或提不出起、止時間而當中有任職證件者,經查證屬實,予以採計一個月年資。
五、當事人若係於民國六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後離職,惟其年資亦僅能採計至六十年五月二十九日當日止,直後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之年資不得查註併計。
陸、一般規定:
一、各級單位應審慎處理,不得循私、造假,否則一經查覺,承辦人及其直屬主官、管,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二、已辦理公職退休且經核定退撫者,不予追溯申請年資查註;另本作業規定頒布前,已提出申請有案,惟尚未經公職銓審單位核定退撫者,得申請年資查註。
三、當事人於原編制外或臨時聘雇職務離職時,已核發資遺或退職待遇者,其年資不予查註。
四、查註案件以一人一案,應由當事人負舉證之責。
五、本規定適用範圍僅限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使用,不得藉由申請軍職年資要求補(核)發聘雇退職給與。
*軍職年資查證單位:
1、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台北郵政90251附5號信箱)
2、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台北市木柵郵政90014號信箱)
FAX/TEL:02-29372945(軍官/志願役)
3、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臺北90151附3信箱)
4、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桃園龍潭91004信箱)
03-4896330
03-4792111#331266(士兵/義務役)
勳章查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人事署
5、退伍(義務役)部分可由本人至後備指揮部直接申請,大約2-3天便可完成較快。
6、大專集訓證明: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台中郵政90439信箱)傳真:04-23388167 電話:04-23387208#561320
四、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公營事業之服務機關必須於服務證明書上註明該段服務年資未核給任何退休金或退職金之字樣)
五、代理兵缺年資: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縣府或授權學校核發之敘薪通知書)96年12月31日以前曾任兵缺代理(課)年資,均准併計退休年資,惟新制施行後之年資(85年2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均應購買年資始得併計--銓961221部退三0962839616令。分述如下:
(一)曾任3個月以上及3個月以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96年12月31日以前,曾任3個月以上及3個月以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均准自97年1月1日後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准予採計為退休年資,惟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均應於5年內購買年資始得併計。
(二)折抵教育實習之兵缺代理(課)年資:96年12月31日以前,曾任兵缺年資不論有無折抵教育實習均應採計,故96年12月31日(含)前業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兵缺代理(課)年資(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年資),自97年1月1日後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准予採計為退休年資,惟新制後之年資均應於5年內購買年資始得併計。
(三)前述所稱5年計算基準如下:
1、97年1月1日以前已在職之教師,購買上述職前年資應自97年1月1日起算5年內,逾期不受理。
2、97年1月1日以後初任教師者,購買上述職前年資應自初任日期起算,並應於5年內購買,逾期不受理。
(四)85年2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曾任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應檢具a補繳退撫基金年資申請書b服務證明書(須加註代理性質為「3個月以下兵缺代理教師」c短代期間實際支薪明細表(代替長期代理教師之敘薪證明書)---教部970325台人三0970040784書函
(五)代理兵缺期滿,嗣經學校續聘代理原服役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因非屬代理兵缺性質,不得補繳購買年資---教部970409台人(三)0970052729函
(六)公教人員97年1月1日起所有代理(課)年資均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六、懸(實)缺代課(理)教師:原則上非三個月以下(也就是必須是三個月以上)之短期懸(實)缺代課年資可併計退休年資,惟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三個月以上縣府或授權學校核發之敘薪通知書)必須敘薪通知書註明為懸(實)代課(理)教師。
曾任實缺、懸缺代理(課)及試用教師之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不予採計。教育部 88.10.11臺(88)人(三)字第88117089號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理(課)及試用教師之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及撫卹時,不予採計,惟於本函釋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
七、私校年資:(年資合併計算、退休金分開支給)
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校長、教師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私校年資應附證件如服務(離職)證明書(註明:離職時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且任教時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或符合教育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八)人(三)字第八八0四六八三二號函有關試用教師年資採計之規定)釋八十九、曾任試用教師年資,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88.5.11臺(88)人(三)字第88046832號公、私立學校教師於民國五十八年二月以後曾任中等以下學校試用教師且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試用教師登記資格,未經辦理登記取得試用教師證書者,其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上開試用教師年資同意從寬採計辦理退休、資遣及撫卹、年終考績或其他相關證件或符合教育部99年6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092142B號函釋略以: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得併計為退撫年資。另私立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成立,非屬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私立學校範圍,原則上其任教年資不得併計。
※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係指181年8月1日前年資有中斷者其中斷前年資不得併計為退撫年資2倘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須於81年7月31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者,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3於81年8月1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之私校年資則須符合「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規定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曾任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年資所稱「合格」:係指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或試用教師遴用資格,退休時並由當事人檢具相證明文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認定者」。※教師採計退休年資以任教當時具有教師合格登記證為原則,惟任教時已「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高級中等以下各類學校教師資格,雖未經辦理教師登記,仍得採計服務年資,辦理退撫、資遣」。上述年資屬國民中小學者,應函請縣教育處審查認定,高中職則函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查認定。
※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年資所稱「合格」:係指初聘時已具備所任職務之合格教師證書者,並以證書所載明之起資年月為起算基準。但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以前初聘時,已具備所任職務之資格條件,其未依規定送審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且經學校出具相證明退休時並檢具現教師證書者,得視為合格。
八、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者,附原服務機關證明。
九、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附原服務學校證明,並經僑務委員驗印之證明文件。
十、臨時人員年資:臨時人員年資予併計退休年資,以「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之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為限(採計至六十二年一月)。六十二年二月以後一律不採,之前年資則須權責機關開具服務證明書,且須加註在(政府預算項下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之不定期僱用人員),方得採計(中央機關採計至61年12月地方機關採計至62年1月),臨時人員按日或按件者不得採計。
十一、試用教師年資:另公私立學校教師於民國五十八年二月以後曾任中等以下試用教師且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定試用教師登記資格,其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該段試用教師任職年資得予採計。未經辦理登記取得試用教師證書者,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其曾任試用教師年資,由當事人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經審核符合當時教師登記及檢定辦理之相關規定者,該段試用教師任職年資得予採計。
有關合格教師資格之認定原則上以取得教師證為準。至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因具合格教師資格,其於公私立學校任教之年資,得檢據師範校院畢業證書暨原始任卸職證件,辦理年資併計。
十二、約僱人員: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後(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約僱人員年資均不得採計。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約聘人員適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其年資亦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三、約聘人員:
(一)採計標準:聘用人員聘用條列公布後(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至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未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聘用人員,得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列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聘用人員年資始得採計(採計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新制施行後年資: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聘用人員適用約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其年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十四、經各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納編〈78年8月1日〉之公立幼稚園合
格園長及教師年資,自98年8月1日以後其納編前依台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試行要點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採計(含年資及退休給與)。自立幼稚園(班)合格教師資格須經當時服務之縣市政府予以證明,本府部分依權責由教育處認定;故適用學校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教師,請檢附教育部規定之相關資料(如當時之畢業證書、服務證明書、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證明等),送當時服務之縣市政府予以審核認定。
※所任之自立幼稚園(班)須經該管縣市政府證明,確係當時依試行要點規定報經核准開辦之自立幼稚園(班),始可認定其當時係屬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
※檢具於該自立幼稚園(班)服務業間係符合當時幼稚園設置辦法或幼稚教育法所規定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得認定係屬合格教師,另如係依70年11月6日公布施行之幼稚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等2款原因進用者,則須檢附經當時服務之自立幼稚(班)主管縣市政府認定其任職時確實符合上開2款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始得據以認定為合格教師。
※教育部99年7月23日台人(三)字第0990119359號書函釋:
1.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 3項規定,自98年8月1日起,公立幼稚園具合格資格之編制內園長、教師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其曾任依62年訂頒之「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惟上述「試行要點」業經教育部於74年決議取消,不再適用。
2.準此,公立幼稚園具合格資格之編制內園長、教師於62年試行要點訂頒後至74年停止適用期間,如曾任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服務年資,得採計為退休年資;至如係74年以後進用者,因已非依試行要點進用,則不符採計規定。惟如係74年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者,則其74年至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人(三)字第0990216709C號令: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得併計之退休年資,係指適用於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於民國(以下同)六十二年十二月至七十四年七月間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
七十四年七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其於七十四年八月至七十八年納編前之年資,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休年資,另如於七十四年七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惟在七十四年八月之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自其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至七十八年納編前之年資,亦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教育部100年6月17日臺國(三)字第1000090421號函略以:有關74年至78年間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教師之服務年資採計方式疑義,教育部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於62年至74年間依據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未調離原職且有文件可稽查證明者,其於74年至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同意併予採計。惟倘該教師雖於74年以前進入依據試行要點規定立案之幼稚園服務,但於74年至78年間轉介至其他幼稚園任職者,則其轉介至他園服務以後至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則不得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併予採計。
註:未調離原職指74至78未調離原職,故倘甲師曾於65年至66年間任教於自立幼稚園且其當時為依據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又於66年至他機關任職(66年至75年中斷)復於75年再次任教於自立幼稚園則其得採計65年至66年間之年資,75年至78年間納編前年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倘其65年至75年圴於同一自立幼稚園任教,75年調至他校則其可採計65至75年為退休年資,75年至78年不得採計。
(二)凡於62年至74年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但於74年以後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未轉介(74年至78年)至其他幼稚園者,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至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同意併予採計。
(三)至74年以後至78年間始進用之幼稚園教師,因74年以後應已無依據試行要點規定立案之幼稚園,原告於74年至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不得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併予採計。
本府自立幼稚園年資資格認定由教育處主政,各校教師倘有自立幼稚園年資者,請先檢送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處覈實認定年資(處分函)後,是段年資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十五、護理教師:
教育部介派至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護理教師,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時之服務年資,同意併計為退休年資。私立學校護理教師於介聘或轉任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時,其於85年2月1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日期)起曾任私校護理教師之年資,亦得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退撫新制年資。
十六、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修正條文(9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規範情形):
(一)合於採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之代理(課)教師年資:
1、96年12月31日前之3個月以上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仍依原函示規定,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惟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尚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
2、96年12月31日前之兵缺(含3個月以下)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惟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尚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
(二)不得採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之代理(課)教師年資:
1、96年12月31日前之教師停聘(職)或留職停薪(含出國進修、研究或講學育嬰、隨配偶公派出國、借調行政機關等)期間之代理(課)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2、97年1月1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年資(含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及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再行併計為退休年資。
(一)合於採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之代理(課)教師年資:
1、96年12月31日前之3個月以上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仍依原函示規定,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惟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尚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
2、96年12月31日前之兵缺(含3個月以下)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惟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尚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
(二)不得採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之代理(課)教師年資:
1、96年12月31日前之教師停聘(職)或留職停薪(含出國進修、研究或講學育嬰、隨配偶公派出國、借調行政機關等)期間之代理(課)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2、97年1月1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年資(含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及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再行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七、具民國83年至85年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之教育人員自97年8月8日起得採計以成就自願退休條件(是類人員任職年資為不具公務人員資格且己支領離職互助金者不再計算退休給付):
(一)自97年8月8日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者,其曾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年資,得採計以成就自願退休條件或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但不得再計算退休給付。(不得計算之退休給與應包括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自願退休年滿55歲加發之一次退休金、第16條之1第5項及第6項增給之補償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任何退休給與等)。
(二)服務機關對於具有保育員年資之教育人員,申請併計退休年資,除應於退休事實表上載明是項年資之起迄日期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尚須先行查核是項年資是否已領受互助金退離給與並於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詳實記載後,始得送請本府據以審查。
十八、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立法院或各級議會議員聘用之公費助理年資,於依學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九、教育部95年6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50072395C號令: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考試第10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之專職人員年資,不得繼續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基於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向為一致規定,上開人員年資亦不得繼續採認併計為教職員退休年資,本部歷來與本令意旨不符之行政函釋,應自95年4月20日起停止適用。另經銓敘部認定其他非屬於公部門服務年資或依其性質不宜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者,亦自同日起一併停止其相關函釋之適用。至教職員退休之個案如係以不正當方法使主管機關誤信或陷於錯誤而併計年資辦理退休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予以撤銷原退休處分,並追繳已領之退休金。
二十、助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前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等4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後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4種。故自86年3月21日後助教已非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