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國民兵及補充兵年資併計退休之相關規定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數位典藏館 整理
壹、軍訓課程併計退休年資:
一、
兵役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後,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軍訓課程年資成績合格者,始可折抵兵役役期,從而該折抵役期年資如經補繳退撫基金有案者,即可併計退休年資。因上開役期折抵規定,係自兵役法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後實施,故僅有新制年資可適用,舊制年資是不可以併計的。
二、
補繳退撫基金時,應檢具載明有「折抵軍訓課程O週」字樣之退伍令,如未註記或註記不全者(如僅註記『折抵O週』),則應洽各縣市後備指備部實明補註後,才能辦理補 繳。
三、
銓敘部92.05.28部退三字第0922251618號函,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兵役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其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始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及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經准國防部前開函復略以,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仍不得折算補充兵應接受之軍事訓練役期。是以,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既不得折抵補充兵應接受二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之役期,自無法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據以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本息。
四、
內政部役政署94年6月6日役署召字第0940010169號書函略以,乙種國民兵屬徵訓性質,並非實際服役,依89年12月10日訂定之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作業實施規定,其折抵對象並未包括國民兵,僅現役役男適用。準此,公教人員具有軍訓課程年資而後受國民兵教育訓練或檢定為已訓國民兵者,其軍訓課程即無折抵役期之適用,自無法申請補繳退撫基金以併計退休年資。
貳、大專集訓併計退休年資:
一、司法院八七年六月五日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略以,國家對於公務員
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
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
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
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
二、教育部92年11月4日台人(三)字第0920162266號函轉准銓敍部92年10月27日
部退三字第092291487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在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
新制實施後服義務役之年資,於退伍後初任公務人員時,即應依公務人員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俾日後申請退休之
時,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而大專集訓年資則須折抵義務役之役期之
後,始得依上開義務役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補繳基金費用。至於免役
之公務人員,其大專集訓年資因未折抵義務役役期,自不得補繳基金費用本
息,無法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基於公教退休向為一致規定,本案教育人員
亦比照辦理,即免役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大專集訓年資因未折抵義務役役
期,自不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 費用本息,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三、教育部94年7月12日台人(三)字第0940095428號書函釋 :
查該部92年11月4日台人(三)字第0920162266號函規定略以,依銓敘部92年10
月27日部退三字第0922291487號書函略以,免役之公務人員,其大專集訓年資
因未折抵義務役役期,自不得補繳基金費用本息,無法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基於公教退休向為一致規定,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即免役之公立學校教
職員,其大專集訓年資因未折抵義務役役期,自不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
行細則第16條第5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另查銓
敘部93 年11月9日部退三字第0932428694號書函略以,上開該部92 年10月27日書
函所稱「免役之公務人員」之意涵,係指未曾有服義務役之事實,即經徵兵檢
查,判定為免役體位者而言。準此,公立學校教職員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免役體
位並依法核定免役者,其所具大專集訓年資(不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既未
折抵義務役役期,自不合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或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參、國民兵併計退休年資
一、教育部94.4.1台人三字第0940041896號函釋:
查銓敘部93.6.10部退二字第0932334009號函規定:『服國民兵役人員,無
論是否曾接受召集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其曾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
訓練時間,連同大專集訓年資(經折抵其國民兵教育訓練者),均得補繳退
撫基金併計退休。』茲以公教人員退休為一致規定,教職員比照辦理。爰教
職員服國民兵役者,其國民兵役期(含甲種及乙種)及參加大專集訓班結訓
(須經折抵役期者)及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之年資,得補繳退撫基金併計退休。
二、教育部94.8.4台人(三)字第0940102480號書函
(一)有關學校教職員曾服乙種國民兵暨大專集訓及軍訓課程年資得否申請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俾利將來併計為教師退休年資疑義一案,查本
部94 年3月17日台人(三)字第0940032159號書函略以,公立學校教
職員服乙種國民兵役者,其曾參加大專學生集訓班結訓之年資經折抵役
期者,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規定,依其退伍
令所載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合
先敘明。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94 年7月21日部退三字第0942507222號書函略以,
公務人員曾服國民兵役人員,以其曾受大專集訓年資檢定為已訓乙種國
民兵者,亦得以大專集訓證明及國民兵役證書,辦理退休年資併計及補
繳退撫基金費用。惟查內政部役政署94 年6月6日役署召字第
0940010169號書函略以,乙種國民兵屬徵訓性質,並非實際服役,依89
年12月10日訂定之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作業實施規定,其折抵對象並未
包括國民兵,僅現役役男適用。準此,公務人員具有軍訓課程年資而後
受國民兵教育訓練或檢定為已訓國民兵者,其軍訓課程即無折抵役期之
適用,自無法申請補繳退撫基金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基於公教人員退休向為一致規定,本案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即學校
教職員曾服國民兵役,如以其曾受大專集訓年資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
者,得以大專集訓證明及國民兵役證書,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
教職員退休年資;至教職員具有軍訓課程年資而後受國民兵教育訓練或
檢定為已訓國民兵者,其軍訓課程因無折抵役期之適用,爰無法申請補
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教職 員退休年資。
三、教育部人事處98 年6月3日台人字第0980907848號函釋: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規定,教職員在87 年
6月5日以後退休生效,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
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
計算。但在該條例修正施行(85 年2月1日)後所任義務役軍職人員
之年資,應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依規定繳付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二)該本部94 年4月1日台人(三)字第0940041896號書函規定,公立學校
教職員服國民兵役(含甲種及乙種)者,其國民兵役期及參加大專學生
集訓班結訓(須經折抵役期者)及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之年資,得依上開
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規定,依其退伍令所載日期,申請補
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又上開規定所稱國民兵
役,亦包含已訓乙種國民兵。
肆、補充兵併計退休年資
一、89 年2月2日以前,公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之年資,原均得併計為退休年
資,惟國防部在89 年2月2日修正生效之兵役法中,將補充兵役重新定位
為「訓練」,並以行政命令解釋非屬服役性質。爰公教人員如係於89 年2
月2日以後始服補充兵役者,之後應不得再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從而亦不
得併計退休年資。惟當時持上開認定者僅有國防部,銓敘部、教育部則一
直未改變公教人員曾任補充兵年資得併計退休年資之解釋。
二、迄至94年,銓敘部始以94 年3月9日部退三字第0942474125號令釋,公
務人員於84 年6月30日以前曾服補充兵役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
則第12條規定,得依其退伍令所載日期,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其於
84年7月1日至89 年2月1日止服補充兵者,可依其退伍令所載日期,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後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於89 年2月2日以
後服補充兵役者,因僅施以軍事訓練,無服現役及折抵役期事實,自不得
補繳退撫基金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教育部嗣以94 年4月7日台人
(三)字第0940032160C 號令為相同之釋示。至此之後,公教人員曾於89
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即不得再申請補繳退撫基金以併計退休年
資了。惟上開令發布之前,如已依規定補繳曾服補充兵役年資之退撫基金
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無須退費,並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三、迄99年,國防部重新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役範疇,銓敘
部、教育部爰分別再以99 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0993204752號令、99
年9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145478C 號令釋,公教人員於89 年2月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申請補
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退休年資。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
者,亦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
以併計退休年資,原94年不得補繳併計退休年資之行政命令,自此停止適
用。
四、考量部分具有89 年2月2日以後補充兵役年資且於94 年4月7日以前即
轉(初)者,雖未逾五年補繳期限,即因銓敘部、教育部94年公布之令釋,
而造成無法辦理補繳退撫基金之情形。嗣銓敘部、教育部於99年重新令釋
後,該等人員卻因已逾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五年時效,而仍無法辦理補
繳。為補救上開情形,銓敘部、教育部爰再以99 年12月27日部退三字第
0993273143號令、99 年9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145478C 號令釋示,
94年4月7日以前轉任或初任之公教人員,且具89 年2月2日以後服補
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均得依規定補繳其
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
五、綜上,公教人員曾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者,及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折
合役期天數有案者,均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年資。但曾於高級
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軍訓課程者,因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所規定
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並未包含補充兵。基於軍訓課程不得折抵補
充兵役期,爰尚不得補繳該軍訓課程期間之退撫基金以併計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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