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第6項補償金與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比較表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5項、第6項補償金與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比較表
項目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5項增發補償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6項再一次補償金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法令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5項暨施行細則第20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6項暨施行細則第20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及條件
退休規定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退休者。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退休者。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退休者。
退休金種類
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兼領者按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
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兼領者按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
不論退休金種類,均可核發。
任職年資
84630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
84630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計未滿26年者。
具有84630日以前之舊制年資者
給與種類
一次或月
一次
一次
1.  擇領一次補償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年資,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
2.  擇領月補償金者:
按舊制未滿15年之年資,每減1年,增給0.5%之月補償金。
1.前段增發補償金:
按新舊制任職年資合併計算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發給3個基數。
2.後段減發補償金:
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年資,每實滿1年減發0.5個基數,至26年者,不再增減。
以核定之84630日以前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為補償金基數。8471日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其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得計至85131日止。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退休人員應依本表備註二規定辦理。
年資計算基準
核定年資
前段加發:繳費年資
後段減發:核定年資實滿12個月
核定年資
基數內涵
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2
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2
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按無條件進位】
支給機關
舊制退休金支給機關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舊制退休金支給機關
備註:
一、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轉)任公務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伍)之舊制年資,應與重行退休之舊制年資合併計算後,始得依規定核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5項、第6項補償金。另無舊制年資者,不合發給上述補償金。
二、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退休或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資遣或比照辦理資遣規定之基數內涵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以及因機關改制(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所屬等機關)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暨其所屬非簡薦委官職等人員,亦不得核發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本部歷來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5項、第6項補償金
函釋摘要
函釋日期字號
內容摘要
85.10.21
85台特二字第1361431號書函

86.1.11
86台特二字第1403000號函


90.3.30
90退字第2012760號函





93.8.23
部退三字第0932401535號書函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5項規定之增發補償金以「核定年資」為計算基準。

公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6項前段規定增發補償金均應依當事人在新制實施後之「繳費年資」為計算基準。

公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6項規定後段所稱「每滿1年減發半個基數」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時,其新、舊制退休年資合計超過20年而未滿26年者,其應減發之補償金,係以當事人所具「實際任職年資中,每實滿12個月」始予計減0.5個基數之補償金。

公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6項前段規定增發補償金,係對是類人員於新制施行後必須繳費,而退休給與並未增加所為之補償,因此,應以「新舊制任職年資合併計算至20年止之繳費年資」為核算發給基準。而減發補償金係依第21年以後之核定年資每實滿1年為減發基準。
89.9.11
89退三字第1938627號書函
91.2.26
部退三字第0912111942號令



91.9.20
部退三字第0912181572號書函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5項、第6項規定之補償金計算,係以公務人員全部舊制年資為基準,至於退休再任人員再次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之舊制年資,應與尚未核給退休金之舊制年資合併計算後,如符合上開規定,始得核給補償金。

退伍軍人轉任公務人員退休時核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第5項、第6項之補償金,不因退伍軍人在退撫新制施行前或施行後轉任有不同之處理,即轉任前之舊制軍職退伍年資應與重行退休之舊制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再據以核發補償金。

計算範例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5項增發補償金】
假設退休等級:630俸點、月俸額40,500
任職年資:舊制1411個月、新制106個月15
核定年資:舊制14年、新制116個月
◎擇領一次補償金者:
(15-14)×0.5=0.5個基數,核發數額為40,500×2×0.5=40,500
◎擇領月補償金者:
(15-14)×0.5=0.5%核發數額為40,500×2×0.5%=405(每月)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6項再一次補償金】

       案例1 退休等級:630俸點、月俸額40,500
任職年資:舊制1411個月、新制106個月15
核定年資:舊制14年、新制116個月
◎前段加發補償金:
新舊制任職年資計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為:
20年-1411個月)= 51個月
按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增發0.5個基數標準計算:
5年×1)= 5個基數,惟最高僅能發給3個基數(應增發)
◎後段減發補償金:
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實滿1年年資為:
14+116個月)= 256個月→應減發5
按應減發之年資,每1年減發0.5基數標準計算:
5×0.5)= 2.5個基數(應減發)
因此,此人得核發之補償金基數為:32.50.5個基數
核發數額為:40,500×2×0.5=40,500

案例2 退休等級:630俸點、月俸額40,500
任職年資:舊制173個月、新制101個月
核定年資:舊制17年、新制104個月
◎前段加發補償金:
新舊制任職年資計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為:
20年-173個月)= 29個月
按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增發0.5個基數標準計算:
2.5年×1)= 2.5個基數(應增發)
◎後段減發補償金:
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實滿1年年資為:
17+104個月)= 274個月
因其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已逾26年,不再增減補償金。
因此,此人無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6項再一次補償金


三、【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假設退休等級:630俸點月俸額40,500
任職年資:舊制2410個月、新制102個月
核定年資:舊制24年、新制11
◎按舊制24年計算應發給49個基數
◎核發數額為:40,500×15%=6,075(無條件進位)

6,075×49=297,675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實施以來,迭有機關學校及教育人員反映相關問題,為期方案順利推動,擬具相關補充說明,以利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

一、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有關「核定退休年資」之問題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點之11項各款所稱「核定退休年資」,係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機關核定之「公立學校年資」(含得併計之公務人員、公營事業等年資),不包括曾任私立學校教師之年資。

二、年終工作獎金計列項目所稱「主管職務加給」之計算說明
考量本方案主管職務加給係以整體教學生涯為準,且為貫徹「避免教育人員於退休前搶兼主管職務」之政策目的,本要點第3點之16項第2款第4目規定之按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1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12分之1之金額」,其計算方式係依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等三項之試算結果乘以1.5再除以12
舉例1:某甲依上開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試算結果分別為年功薪45,665元、學術研究費30,560元、主管職務加給依積點制計算結果為3,000元。則某甲之1/12年終工作獎金為:(45,665+30,560+3,000*1.5÷129,903(元)。
舉例2:某乙依上開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試算結果分別為年功薪50,190元、學術研究費44,290元、主管職務加給以退休前3年平均之方式計算結果為9,377元。則某甲之1/12年終工作獎金為:(50,190+44,290+9,377*1.5÷1212,982(元)。

三、得選擇以較有利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人員疑義
本要點第3點之17項但書規定,「但已退休之教育人員認為以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2款第3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切實審核者,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所稱「已退休之教育人員」,係指專任主管(校長)及大專教師而言,尚不包括適用本要點3點之16項第2款第2目「積點制」之中小學教師。又各類教師所適用之主管職務加給計列原則係依其退休時身分為準,曾任不同屬性(如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或不同計列原則(如大專教師及中小學教師)人員之服務年資係不得相互併計或分段計列。

四、未納入銓敘審定之舊制職員適用疑義(原則上比照公務人員方式辦理)

(一)專業加給部分:
茲因未納入銓敘審定之舊制職員並非「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適用對象,其專業加給係依行政院所定公立學校職員專業加給表標準支給,故不比照公務人員「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其專業加給仍應依最後在職核敘薪級標準及上開加給表之規定計列其實際支領之專業加給

(二)主管職務加給部分:未納入銓敘審定之舊制職員依下列方式擇1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95215方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41
1.按退休生效時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以方案施行時標準計列
2.以方案施行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所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
3.公務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3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核敘薪級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非以最後所任主管職務為準對照),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如附表)計列
4.公務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未滿3年者(無須1年以上)依其最後所核敘薪級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非以最後所任主管職務為準對照),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半數(如附表)之標準計列
95216方案施行後辦理退休人員
31
1.以最後在職標準計算最後在職3年期間所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計列
2.公務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3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核敘薪級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非以最後所任主管職務為準對照),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如附表)計列
3.公務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未滿3年者(無須1年以上)依其最後所核敘薪級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非以最後所任主管職務為準對照),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半數(如附表)之標準計列
附表:未納入銓敘審定之舊制職員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列標準表
最後在職所核敘之本薪
對照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半數)計列標準
官等
職等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元)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半數(單位:元)
680元以上
簡任
14
6,500
3,250
625元至650
13
6,000
3,000
575元至600
12
5,500
2,750
525元至550
11
5,000
2,500
475元至500
10
4,500
2,250
410元至450
薦任
9
4,000
2,000
350元至390
8
3,500
1,750
290元至330
7
3,000
1,500
245元至275
6
2,500
1,250
230元以下
委任
5
2,000
1,000

五、適用積點制人員之曾任職務適用疑義

(一)中小學教師曾(兼)任職務得比照「導師、組長、主任」之標準計點者,以所(兼)任職務為編制內且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限,惟為期公平合理,並使方案順利推動,中小學教師曾兼任支領工作補助費或工作津貼之職務,其職責程度與組長或主任相當者,亦得比照「組長、主任」之標準計列主管職務加給。舉例說明如下表:
教師曾(兼)任職務
比照積點職務
                      
校長
比照主任
中小學教師曾任校長者,比照主任每滿1年以2點計算。
人事人員
比照組長
中小學教師兼任人事主管之職務列等比照公務人員第7職等以下者,比照組長每滿1年以1.5點計算。
會計人員
比照組長
中小學教師兼任會計主管之職務列等比照公務人員第7職等以下者,比照組長每滿1年以1.5點計算。
衛生導師
比照組長
中小學教師曾任衛生導師者,每滿1年以1.5點計算,但以有實際支領衛生導師津貼者為限。
補校或夜間部主任
比照主任
中小學教師曾任補校或夜間部主任實際擔任編制內主任職務且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包含工作補助費),每滿1年以2點計算。
補校或夜間部組長
比照組長
中小學教師曾任補校或夜間部組長實際擔任編制內組長職務且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包含工作補助費),每滿1年以1.5點計算。
代理校長
比照主任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校長者,每滿1年以2點計算,但以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限。
代理主任
比照主任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主任者,每滿1年以2點計算,但以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限。
代理組長
比照組長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組長者,每滿1年以1.5點計算,但以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限。
代理導師
比照導師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導師者,每滿1年以1點計算,但以有實際支領導師費者為限。
安全秘書
比照組長
中小學教師曾任安全秘書實際擔任比照編制內組長職務且領有工作補助費者,每滿1年以1.5點計算。
輔導老師
不予計點
因非屬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支領之輔導津貼非屬主管職務加給或導師費)之職務,不予列入得計點之職務。
特教老師
不予計點
因非屬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支領之特教津貼非屬主管職務加給或導師費)之職務,不予列入得計點之職務。
高中職秘書
不予計點
因該職務未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工作補助費,不予列入得計點之職務。

(二)曾任私立中小學導師、組長、主任(校長)等職務
考量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制度僅適用於公立學校教師,私立學校教師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所支領之公保養老給付尚無法辦理優惠存款,爰上開規定所稱導師、組長、主任(校長)等職務之年資,均以公立學校為限,曾任私立學校上開職務年資不得計入。

(三)積點制年資併計原則
中小學教師曾任各得計算積點職務之年資均得分別併計,但同時間兼任2種以上得計算積點之職務者,取點數較高者計點。各項職務併計後所餘之畸零月(日)數(30日以1月計,12月以1年計),得就其畸零數再次併計後,如滿1年者,得以點數較低之職務計點,但不滿1年者不計。
舉例說明:某丙以高中教師身分退休,教學生涯中曾任國小導師83個月15日、國中導師26個月(其中16個月同時兼任職務列等比照公務人員第7職等之會計員)、高中組長32個月及高中主任31個月15日。
其年資及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年資計算
1.導師(或相當導師)年資:國小導師83個月15日加上國中導師1年(其中16個月同時兼任會計員得比照組長職務,故以組長年資併計),共計93個月15日。
2.組長(或相當組長)年資:高中組長32個月加上兼任會計員16個月,共計48個月。
3.主任(或相當主任)年資:高中主任31個月15日。
4.畸零月(日)數再次併計之年資3個月15日(導師職務)加上8個月(組長或比照組長職務)再加上1個月15日(主任職務),共計13個月,故畸零月(日)數以導師職務1年計算,剩餘之1個月因未滿1年不計。
點數計算
1.導師點數9*1(導師職務)+1*1(畸零月日數併計結果),共10點。
2.組長點數4*1.5(組長及相當組長職務),共6點。
3.主任點數3*2(主任職務),共6點。
某丙計點總數為106622點,又其中組長及主任點數為12點(超過10點),得計列主管職務加給4,000元。

(四)年資查證問題(切結書格式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秉權責訂定)
1.已退休教育人員:已退休中小學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加給計列之年資,如退休教育人員確實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時,得由當事人以簽具切結書之方式辦理。

2.現職教育人員:經本部邀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商結果,原則上仍請原服務學校主動查證,如查無資料,再請當事人提供資料確認,如當事人確實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時,得由當事人以簽具切結書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