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公務人員退休--年齡年資85制試算

公務人員退休--年齡年資85制試算     銓敘部資料1040309
新法實施時:100年1月1日
新法實施時年齡:50歲10月24日
新法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9月24日
一、實施時已達自願退休 25 年年資,以及領月退休金年齡條件 50 歲,或實施時任職 15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者:
 選擇 1. 得立即辦理退休,選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不受新法影響。
 選擇 2 . 選擇於新法實施後再辦理退休,選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不受新法影響。
二、得於實施後第 10 年,意即任職 15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三、實施後 10 年內符合法定指標數(得於符合法定指標數時,辦理退休並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1.新法 100年1月1日實施時,個人指標數為:70
 2.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56 歲(須年滿 50 歲),可於 56 歲(須年滿 50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並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茲列表說明如下:
新法實施後第n年 民國年 法定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年齡+年資
第1年 100 75 70 50 20  
第2年 101 76 72 51 21  
第3年 102 77 74 52 22  
第4年 103 78 76 53 23  
第5年 104 79 78 54 24  
第6年 105 80 80 55 25  
第7年 106 81 82 56 26  
第8年 107 82 84 57 27  
第9年 108 83 86 58 28  
第10年 109 84 88 59 29  
 【個人指標數】係以當年度1月為準,如前一年年中為足歲或足年資者,則可提前於足歲或足年資時符合法定指標數,
 例如:某人於53年9月1日出生,在100年1月1日時,任職年資22年整,其於第8年(107年1月1日)符合法
 定指標數,並得擇領全額金退休金;惟其於106年9月1日即得辦理自願退休,並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四、實施後10年內,仍未符合法定指標數值(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一)選擇辦理退休時,任職年資滿25但未達30者:
   1.領取減額月退休方式:
  【選擇1】:55 至年年滿 60 歲以前,均得先辦理自願退休,並立即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於年滿 55 歲辦理自願退休時,
       開始領取 80%月退休金減額 20%之月退休金,且應終生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選擇2】:55 至年年滿 60 歲以前,均得先辦理自願退休,並立即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於年滿 56 歲辦理自願退休時,
       開始領取 84%月退休金減額 16%之月退休金,且應終生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選擇3】:55 至年年滿 60 歲以前,均得先辦理自願退休,並立即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於年滿 57 歲辦理自願退休時,
       開始領取 88%月退休金減額 12%之月退休金,且應終生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選擇 4】:55 至年年滿 60 歲以前,均得先辦理自願退休,並立即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於年滿 58 歲辦理自願退休時,
       開始領取 92%月退休金減額 8%之月退休金,且應終生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選擇5】:55 至年年滿 60 歲以前,均得先辦理自願退休,並立即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於年滿 59 歲辦理自願退休時,
       開始領取 96%月退休金減額 4%之月退休金,且應終生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2.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為  60 歲-展期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方式:
  【選擇6】:年滿 60 歲以前,得先辦理自願退休,並立即領取一次退休金;或先辦理自願退休時,至年滿 60 歲再開始
       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二)選擇辦理退休時,年資已達 30 年者:
  【選擇7】:可於 60 歲(任職滿30年)時,均得先辦理自願退休,並立即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於年滿 60 歲開始領取全
       額月退休金。

1 則留言:

  1. 您好~~
    我初任公職於79年7月23日迄今
    現因父親年紀大身體不適並換有失智症狀日益嚴重,原本我預計107年9月申請退休,惟因父親近來身體每況愈下,所以我想請問我是否可以依下面規定申請提早1年退休辦理終身減額領取月退休金~~得以照顧需要家人在旁照護的父親盡人子之責任義務

    惠請解惑~~~
    感恩不盡
    舊法任職年資滿 25 年以上年滿 50 歲,即可選擇月退休金。但新法施 行後,任職年資滿 25 年以上辦理自願退休人員,即需符合 85 制始得 支領月退休金。如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可選擇展期或終身減額領 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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