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學校員工給假一覽表

臺中市沙鹿區公明國民小學公教員工請假給假參考一覽表                                                            1020401
假   別
給 假 日 數
注  意  事  項
公務人員
工  友
正式教師
代理教師
聘僱人員
實習教師
(半年實習)
事   假
5
7
5
3
上班日
1.教師請假如需排代者,除有急迫或特殊情事者外,應事先知會教務單位登記並辦妥請假手續;未知會教務單位者,其課務應自理。
2.可按實際需要以「時」為單位請假,累計達8小時者,以1日計。
3.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合計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扣除薪俸(但不計入成績考核之事假統計)。
4.   教師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按日扣除薪俸外,所遺課務之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
家庭照顧假
7
7
7
1.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合計超過規定之事假日數時,按日扣除薪俸;但不計入成績考核之事假統計。
病  假
28
28
14
7
上班日
1.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2.   可按實際需要以「時」為單位請假,累計達8小時者,以1日計。
3.    連續請病假2日者,應檢附合格醫療院所(含診所)或醫師之診斷診明書;連續請3日(含)上之病假、延長病假、公假(療傷)者,須檢具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或健保局聯合門診中心之診斷證明書。
4.  教師請病假達3日以上者(含3日,以實際上班日計),得由學校安排代課並核支鐘點費。
5.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核准得延長之;請延長病假,其請假日數不扣除例假日(寒暑假亦同),且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約聘僱人員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僱用。);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6.請延長病假者,於銷假時應提出治療醫院之康復證明書。公務人員及正式教師請延長病 假或公傷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7.   生理假之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不計入成績考核之病假統計。
8.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須以其猝發疾病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且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住院治療者,始得由機關首長酌給公假。
生 理 假
每月
得請1
每月
得請1
每月
得請1
1.女性公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超過者,以事假抵銷;但生理假日數不計入成績考核之病假統計。
2.   請病假超過規定之日數,應按日扣除俸() 給。
婚   假
14
14
8
10
上班日
1.須檢具結婚證書或已辦理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證明文件得補送)。惟除因特殊事由經首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法定結婚之日起給假,並於一個月內請畢。
2.   因籌備婚事需要,得提前給假。(教師得提前之日數最多5日)
3.   公務人員、正式教師及工友得申請結婚補助費。
4.   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5.   請假期間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
娩   假
42
42
42
比照
教師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2.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教師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提前申請21日部分娩假,不限1次請畢,每次應至少半日。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3.娩假乃基於維護母體健康考量,基於女性產後身體虛弱,需持續療養之事實訂定。如將娩假提前請畢,顯與娩假之立法意旨未符。教師欲前提前申請娩假者,應檢具公立或健保特約醫院證明書,並載明有「即將分娩事實,有提前請娩假之需要」之醫囑認定者,始可就個案具體事實,覈實核給。
4.   公務人員、正式教師及工友得申請生育補助費。
5.   請假期間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
產 前 假
8
8
6
1.   第一次申請時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2.   於分娩前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3.   得分次申請,每次申請得以「時」為單位請假。
陪 產 假
3
3
3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
2.   配偶生產者,得分次申請,但應於生產前後3(含分娩日合計7日)內請畢,每次請假至少半日;遇例假日
順延之。
3.配偶懷孕5個月以上,因故流(引)產者均屬分娩事實,得請陪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
42
42
42
比照
教師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
2.   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如係於提前申請娩假期間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3.   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仍得申請生育補助,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   請假期間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
21
21
21
懷孕未滿3個月
14
14
14

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
15
15
10
比照
教師
1.   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申請,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2.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百日內請畢;聘僱人員之喪假並應於原訂僱用契約期限內實施。
3.申請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之喪假,必須公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
4.公務人員、正式教師及工友之父母、子女(20歲以下未婚子女為限)及配偶發生喪葬事實者,得申請補助眷屬喪葬補助費。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養父母)、子女死亡
10
10
7
()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5
5
3

服務滿1
7
同公務人員
同公務人員,但代理教師無休假
1.   職員、編制內技工工友駕駛及兼任法定行政職務之教師,始有休假,一般教師及代理教師則無。
2.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教師為九月),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教師為次學年度八月)起核給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3.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當學年度之休假未休畢者,不予保留。
4.   公務人員當年休假未休畢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5.曾任其他公職、軍職年資或按月計酬之臨時人員年資,均得合併計算。教師另得併計未折抵實習、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及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
6.   休假補助相關規定,詳見規定國民旅遊卡Q&A
服務滿3
14
服務滿6
21
服務滿9
28
服務滿14
30
捐贈器官或骨髓假
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
公  假
依請假規則所列得核予公假之情事,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但如係應邀請擔任競賽、活動工作人員或表演者,應先報經核可後,始得同意。
教師請公假者,除薦送參加或簽陳  校長同意後,得由學校安排代課外,原則上課務均應自行安排,並應事先完成請假,並將代課申請表送達教務單位排課,否則除偶發事故外逾時未送達者外,課務應自行負責。
附註:
1.   請假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教師請假並應加會教務(學生事務)單位,經校長核准,並將假單送人事室登記後始得離開,但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無法親自請假者,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未辦請(補)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2.   教職員工出國應事先簽報核准,並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者為限。請假人員如有行政工作、導師班務或其他應辦或臨時交辦事項者,應確實交代。
3.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但如無法配合參與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時,仍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4.   路程假規定已取消,請假時不得列入。
5.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惟教師若哺乳時間影響原排定課務而需另行補課者,補課應於教師上班時間為之。
6.  本表係依據「教師請規則」、「公務人員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約聘僱人員及代理教師適用)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實習教師適用)彙整。

7.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請假給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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