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給 假 簡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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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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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假 天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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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資 給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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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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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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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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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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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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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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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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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以1年為限。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其符合退休要件者,應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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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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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理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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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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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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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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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
二、
祖父母(含母之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
三、
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含母之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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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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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傷 病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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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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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期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
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者得予以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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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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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奉派出差、考察、訓練、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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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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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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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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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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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 產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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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應給予陪產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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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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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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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二、
女性員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無論死產或活產,給予產假8星期,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三、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四、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
五、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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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
女性受雇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請1星期及5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依勞動基準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並無規定,前開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請勞資雙方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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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休 假
(慰勞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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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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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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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給假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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